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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到比利時定居前,安要先辦居留(依親)簽證申請,

依親:配偶 / 子女


歐聯國家以外之外國人需獲得由國外領務單位核發之暫時居留簽證方可於比利時居留90天以上。

備註:

  • 暫時居留簽證領務稅為歐元90元,依匯率變動而調整,目前相當於新台幣4140元。文件公証之領務稅依個案不同而收費不同。
  • 暫時居留簽證之申請需本人親自送件。
  •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 本辦事處備有簽證申請表,可逕至本辦事處索取。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可以申請暫時居留簽證
    - 配偶住在比利時並擁有比利時籍或住比利時之歐聯國國民   -> 安是這種的~
    - 配偶因工作關係可在比利時居住
    - 配偶因就學關係可在比利時居住並且可支付申請者在比利時足夠之生活費
  • 申請者雙親之一若具有比利時籍,請逕洽本辦事處以便核定子女國籍。
  • 子女若已滿十八歲而無就學,且須依附父母共同生活者可申請依親簽証,若已滿十八歲而在高中以上就讀,則需申請學生簽證。

所需文件:

  1. 申請表三份及近照四張。注意事項:三份申請表均需由申請人親自簽名。
  2. 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效期至少一年以上。
  3. 中文戶籍謄本(全戶)加上被公証過的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結婚証明須登記在戶籍謄本。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 -> 安之前已都辦兩國的結婚登記ㄌ~ 比利時駐台辦事處都有紀錄.
  4. 原文結婚證書加上法語、荷蘭語或德語翻譯(語言選擇依居住區域而定)及加公証。 -> 安之前已都辦兩國的結婚登記ㄌ~ 比利時駐台辦事處都有紀錄.
  5. 18歲以上者需附被公証過的良民證(配偶若為比利時、歐聯國、挪威或列支敦斯登之國民則不需良民證)。 公証指在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証人都可。
  6. 居住在比利時配偶之比利時身份證影本或比利時核發的外人身份證影本或外人居留證(CIRE)影本。

抵比後需辦理之手續:

到比利時8天內需到居住地之市政府辦理註冊登記(此指居住地而非工作地之市政府),所需文件為護照、及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應該被翻譯且在本辦事處公証過。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正式居留證(稱為C.I.R.E. - certificat d'inscription au registre des étrangers),有效期為5個月到1年,可延期。持此居留證可在申根境內進出並且可向在比利時的非申根國代表處申請他國簽證。在市政府登記後和正式居留證核發前這段工作時間約需3至6個星期。本辦事處核發的暫時居留簽證為單次入境簽證,因此申請者在未完成各項行政手續前將不能離開比利時。


以下是我在出發到比利時前先準備的文件:

1. 良民證(中英版)  : 到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申請 --一份250, 3個工作天 
2. 出生證明  : 需到原出生登記的戶政事務所, 可以通訊辦理, 

ㄏㄏ ~ 下班時間到ㄌ~ 下次再補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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